孟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巩固粘土砖瓦窑厂治理整顿成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全县粘土砖瓦窑厂治理整顿和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巩固粘土砖瓦窑厂专项整治成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巩固粘土砖瓦窑厂整治成果的意义
2006年以来,全县各乡(镇)和有关部门按照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深入持久地开展了粘土砖瓦窑厂治理整顿工作,取得了保护耕地、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新型墙体材料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显着成效。但由于粘土砖使用惯性和利益驱动的影响,有些地方粘土砖生产出现局部反弹,特别是以新型墙体材料名义生产粘土砖的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当前,全县粘土砖瓦窑厂整治工作正处于全面巩固整治成果的关键阶段,取得的整治成果来之不易,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必须保持清醒认识,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大局出发,从促进新型墙体材料产业加快发展的迫切需要出发,充分认识巩固粘土砖瓦窑厂整治成果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再接再厉,齐抓共管。要继续加强宣传和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巩固粘土砖瓦窑厂整治成果、推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重要意义,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认识,为切实巩固粘土砖瓦窑厂整治成果、加快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严防粘土砖厂死灰复燃
严格执行省政府确定的关闭范围,凡属《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6号)和豫政〔2005〕54号文件规定的禁止与关闭范围的粘土砖瓦窑厂,必须依法关闭到位。对违规生产粘土砖或以新型墙体材料名义生产粘土砖的场所,由乡(镇)政府组织,县政府有关部门配合,限期拆除,并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其中,属于非法用地或非法取土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依法查处;属于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擅自经营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对涉嫌非法占用耕地罪或非法经营罪的人员,由国土资源或工商部门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集中整顿新型墙体材料市场秩序
(一)严格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的准入标准,按照“市场导向、节能环保、规模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新型墙体材料市场秩序。县政府有关单位要在5月25日前将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工艺、原料比例、质量等具体要求报县联席会议。烧结类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必须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备案)的生产工艺、原料比例要求,在国土资源部门规划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采矿生产,并依法办理环评、用地、采矿、产品确认等手续。
(二)对已经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建设等有关部门批(核)准的新型墙体材料企业,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部门负责对其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日常核查与监管。
(三)凡未经确认合格的产品不得推广使用,对违规使用的单位由建设部门负责查处;对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掺配粘土比例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查处;对销售的新型墙体材料不符合规定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对违反省有关规定继续使用晾坯场或非法占用耕地取土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查处,并由当地乡(镇)政府负责限期清理,5月底前完成治理整顿任务。
(四)凡未按核准(备案)、环评、用地等批准内容及范围生产的,一律停产整改, 8月15日前达到整改要求。不按要求停产整改的,电力部门负责切断电源,乡(镇)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强制拆除窑体,逾期不整改或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依法限期关闭拆除并提请原批准机关撤销相关批文或证书。
各乡(镇)政府、政府有关单位要按时限要求完成整顿任务,并将治理整顿情况上报县政府。
四、落实部门监管职责
乡(镇)政府全面负责本辖区内巩固粘土砖瓦窑厂整治成果、规范新型墙体材料市场秩序工作。县发改委负责新型墙体材料新建、改扩建项目的核准、项目实施的核查监管。县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环境评价和监管。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非法新建、复建粘土砖瓦窑厂及非法用地取土行为的监管和土地复垦整理项目的实施,对新型墙体材料新建、改扩建项目建设用地的审核、监管。县建设部门负责对新型墙体材料掺配粘土比例标准的制定、产品确认及推广应用的监管。县工商部门负责非法销售粘土砖、掺配粘土比例标准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未取得建设部门产品确认书的新型墙体材料和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新型墙体材料掺配粘土比例的产品检测和生产监管。县水利、电力、公安、监察等部门按照省政府令第116号和豫政〔2005〕54号文件等规定的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形成监管合力。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粘土砖瓦窑厂整治成果工作情况进行经常性动态巡查,并每月向县政府报告巡查结果。
五、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各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是巩固粘土砖瓦窑厂整治成果、规范新型墙体材料市场秩序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落实责任,切实加强监管。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对工作先进的乡(镇)的予以表彰,对工作落实后的乡(镇)予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因行政不作为或领导不力、组织不到位,粘土砖瓦窑厂出现反弹和以新型墙体材料名义生产粘土砖控制不力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